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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有规范 CP侵权运营商连带
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不详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7-6


 
  本报讯 (记者 谦婷) “目前国务院正在审议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,按计划今年上半年就可以通过并公布。”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日前在保护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上表示。

  据悉,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由国务院法制办、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,旨在对互联网侵权案件发生后,网络服务提供商(SP)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,如何进行行政处罚,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。即一旦发生网络侵权事件,不光网络内容提供商(CP)需要承担法律责任,SP和运营商也可能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
  柳斌杰指出,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是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互联网条约的重要立法准备工作,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,打击互联网上的侵权、盗版工作已经上升到一个重要的地位,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方面,侵权、盗版著作权的纠纷占了70%以上,而众多的互联网上的侵权、盗版又在著作权里占了相当的比重。

  据悉,去年10月,国家版权局已经向国务院提交了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的草案。目前草案正在国务院审议,按计划今年上半年即可通过并公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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